浮梁县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
为防止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景德镇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浮梁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浮梁县实际,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
从2026年2月1日起,在调整后的禁燃禁放区域、地点、场所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限放区域
1. 浮梁县中心城区既有禁燃区域:北至杭瑞高速公路(含教场村、旧城村),东至昌江河,西至金岭大道、白居易路,南至昌江河;
2. 浮梁县中心城区新增禁燃区域:东至昌江河(菜棚里沿县衙路沿线至新平大桥),南至浮梁大道,西至三贤湖沿094县道至陈家山路口,北至从宝积寺沿城市规划边界线至陶瓷工艺美院以北;
3. 湘湖镇部分区域:东北至湘湖大道、西南至湘官公路、东南至南河、西北至高岭大道区域;
4. 区域外禁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工厂矿山严禁烟火场所及山林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所在地;桥梁、隧道等。
三、公职人员带头遵守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浮梁县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公安、城管、应急、市监、生态环境、住建、交运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镇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
五、违反规定处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城管部门12319。
📌 要点总结
景德镇市浮梁县
2026年2月1日起
中心城区既有+新增区域、湘湖镇部分区域
公安、城管、应急、市监、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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