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城市社区管委会、玉亭镇所辖全域,洪家嘴乡西六路以东。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 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所有广场及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3. 客(货)运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院;
6. 工厂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8. 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9.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二、乡镇主体责任
禁燃范围内乡镇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三、公职人员示范
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单位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经营者告知义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焰火活动许可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七、处罚规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监督举报
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要点总结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
县城主城区、玉亭镇全域、洪家嘴乡西六路以东及8类重点场所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23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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