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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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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销售管理
烟花爆竹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或12345。
📌 要点总结
📍 地区
鹤山市
鹤山市
⚠️ 禁放区域
10个镇区建成区+重点场所
10个镇区建成区+重点场所
💰 罚款
100-500元
100-500元
📞 举报电话
110/12345
110/12345
来源:鹤山市人民政府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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