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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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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沙坪街道、龙口镇、雅瑶镇、古劳镇、桃源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宅梧镇、双合镇等镇区建成区
  •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重要设施保护区
  •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二、销售管理

    烟花爆竹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 要点总结

    📍 地区
    鹤山市
    ⚠️ 禁放区域
    10个镇区建成区+重点场所
    💰 罚款
    100-500元
    📞 举报电话
    110/12345
    来源:鹤山市人民政府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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