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城区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试行)
《关于吉首城区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试行)》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燃放烟花爆竹曾是我国传统习俗,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但其带来的环保压力、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群众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和伤害事故等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上级机关的通知要求,吉首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告。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通过对禁止燃放的区域及限制燃放的区域、时段进行规定,解决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隐患,改善环境质量。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市区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把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各环节,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四、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全面禁放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定区域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吉首中心城区(北至振武营、西至西二环、南至吉首市行政边界、东至吉首东站)。
(二)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吉首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