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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今起全市禁止燃放零售烟花,剩余烟花处理方法/违法处罚规定
各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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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今起全市禁止燃放零售烟花,剩余烟花处理方法/违法处罚规定
根据《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3月4日起(除指定区域和时间)全市禁止燃放/零售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规定
限制燃放地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经开区
限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活动,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
违规燃放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的,予以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售卖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规运输处罚
-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夹带: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剩余烟花处理方法
- 威力较小/价值不高/数量不多:用水浇湿报废处理
- 可退还给原销售点,由批发经营企业和季节性零售单位回收
- 数量较多:妥善保存并通知相关部门,由专业部门销毁处置
- 零售/批发企业:按规定及时清除,在规范仓储点集中存储
- 临时经销单位:未销售的要及时退回原批发
举报电话
0871-63153093(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 要点总结
📍 地区:云南省昆明市
来源:云南日报/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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