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划定烟花禁放区域: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详细范围公布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涟水县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涟水路(含)、炎黄大道(含)、盐河、淮浦北路(含大桥)、振兴路(含)、安东北路(含)、涟中总干渠、城北大沟、广州路(含)、炎黄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围墙、红日大道(含)、杭州路(含)、北京路(含)、S327省道(含)、郑梁梅大道(含)、南京路(含)、古黄河、涟水路(含)、郑梁梅大道(含)、清水路(含)、清枫路(含)、同兴路(含)、红日大道(含)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地点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
- 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集贸市场、商场、影院、文体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 山林、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防火区域
其他规定
- 应对污染天气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规定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 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活动需燃放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处罚规定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要点总结
📍 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来源:涟水县人民政府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