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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小年、春节期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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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 北侧界线:自潍峡路与峡宁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宁街向东至望峡路
  • 东侧界线:自峡宁街与望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望峡路向南至峡山街
  • 南侧界线:自望峡路与峡山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山街向西至潍峡路
  • 西侧界线:自峡山街与潍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峡路向北至峡宁街

在禁放区域内不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外尽量少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管控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的禁放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国家机关办公区
  • 文物保护单位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 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 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 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 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要点总结

📍 地区: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 禁放时段: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及春节期间

🎯 范围:潍峡路—峡宁街—望峡路—峡山街围成区域

⚠️ 特殊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禁放

⚖️ 处罚: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300-500元

📞 举报电话:110

来源:潍坊峡山生态环境分局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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