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池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金城江区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区禁燃区
东至东江镇加道村金宜一级路龙江大桥西桥头,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公路拉夺桥,南至汕昆高速公路,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南方冶炼厂旧址、生富冶炼厂旧址。
(二)以下特殊场所(禁燃区外)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8.商场、集贸市场、住宿餐饮服务场所、广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祭祀活动等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10.军事设施所在地;
11.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禁止燃放时段
禁燃区内全年所有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举办重大公共庆典,确需在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公安部门发布公告,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达201以上),金城江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三、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违规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2283376,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二)禁燃区内不得经营(批发和零售)、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规定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集中燃放活动
除夕、元宵节(2026年2月16日、3月3日19时至次日凌晨1时)在六圩镇岜烈村映荷谷景区进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活动。同时,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 要点总结
📍 地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 生效时间:2026年发布,全时段禁放
🎯 范围:城区东至龙江大桥西桥头,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南至汕昆高速,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
⚖️ 处罚:违规燃放处100-500元罚款,违规销售处2-10万元罚款
📞 举报电话:违规燃放110,违规经营2283376
来源: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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