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防止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
一、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市容、交通、生态环境、监察、宣传、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二、禁止燃放品种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五)电子礼炮;(六)其它污染严重、危害性大的品种。
三、禁放区域
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东至红旗中学、南至土桥头、西至台山公园山脚、北至官塘);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旅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限放区域及时间
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在限放区域内,可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AQI达到201)时段一律禁止燃放。
五、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举报电话
0773-4218774(公安局)
0773-4216601(应急管理局)
0773-4258186(综合执法局)
0773-4218531(市容服务中心)
0773-4212298(生态环境局)
📌 要点总结
📍 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
📅 限放时间: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6:00-00:30
🚫 禁放区域:城区建成区及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 处罚:10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灌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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