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烟花爆竹,十堰多地最新通告
通告明确,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许可的生产企业不得“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不得生产超标违禁产品;经营企业及门店严禁经营非法、超标违禁、“三无”及侵权假冒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异地储存、“下店上宅”“一证多点”等违规行为。
在运输与携带环节,通告要求,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需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标准并悬挂警示标识,严禁“一证多运”“夹带私货”等违规运输行为;同时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通过物流、快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
储存与销售方面,严禁在租赁厂房、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居民区等场所储存烟花爆竹,禁止通过私家车、摆地摊、走街串巷等方式兜售,不得利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销售信息或售卖烟花爆竹。
考虑到十堰作为全国重要生态保护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防护区的定位,通告对燃放管控作出严格规定:中心城区、各县(市、区)禁鞭区、文物保护单位、山林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区域,任何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鞭区域内,个人仅可在规定时段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专业燃放类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根据通告,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强化巡查打击。
公安机关将在重点时段对可疑车辆、重要路口、重点管控区域及相关企业门店开展巡检查控,依法查扣收缴违规物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深挖溯源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严查禁鞭区非法燃放;应急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及零售店(点)的日常监管,严打非法生产经营零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查处“假大空”、超标违禁、伪劣产品及超范围经营行为。
通告呼吁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并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分别为: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0719-811957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查证属实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为减少城市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
。我市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域
。东环路立交桥至三官殿老孟土路与水都大道交会处以内,太和大道伍家岭隧道以东区域,旅游港至环库路三官殿段及右岸新城区、丹江口大桥至丹江大坝以内区域。禁鞭区域内,任何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
,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含电子礼花、礼炮)。
四、在本通告规定的禁鞭区域和禁鞭时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五、城区五办、有关单位、村(居)委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各司其职
,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思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应急、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相关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719-5221690)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竹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重点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禁止燃放的区域范围为:东以谷竹高速公路水坪出口沿北环路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为界;西以五峰山梁至诚信液化气站至西屏路至县职校前沿鄂陕大道至梅探沟(老石灰窑)路口、梅探沟核桃基地通村路至长岭村五组李先付二层民房至谷竹高速公路为界;南以谷竹高速公路为界;北边西段以诚信液化气站至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以五峰山梁为界,北边东段以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以二道堰为界。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内,任何时间、任何情形一律不得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二、除禁放区外
,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的限制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一)春节(农历除夕日至次年正月十六日)期间;
三、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罚。
五、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企业、商户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凡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
,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九、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
,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
,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烟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来源 |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水都网、竹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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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2026年2月
烟花爆竹禁燃管理
公安/应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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