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中还没有商品,赶紧选购吧!
文档帮助中心
文章分类列表

天门发布最新通告!这些区域禁鞭-天门市人民政府

各地政策 > 天门发布最新通告!这些区域禁鞭-天门市人民政府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火、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县河北面东起谌桥河、县河南面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三、凡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按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交通、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行为。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均可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0728-5227338。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门市人民政府2026年2月11日

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火、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县河北面东起谌桥河、县河南面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凡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按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交通、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均可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0728-522733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要点总结

📍 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 发布时间
2026年1月13日
🎯 禁鞭区域
城区范围(详见通告边界)
⚖️ 执法部门
公安、应急、市场监管
📞 举报电话
110、0728-5227338
💰 罚款金额
100-500元
来源:天门市政府网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表评论
* 内容:
 
上一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下一篇:禁鞭“不松劲” 祥和“添年味” 华容区打响2026马年春节禁鞭整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