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公安局关于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依照《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黄政规[201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范围的通告》(黄政发[2020]1号)等相关精神,黄冈市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至与鄂黄高速公路交汇处,西北沿鄂黄高速公路至与江北公路交汇处,东北沿江北公路、下巴河大桥、长孙堤至与沿江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包含范围内长江外堤至长江干流水岸线)。
二、禁鞭区内禁止行为
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其他禁燃地点
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党政机关所在地;
2. 文物保护单位;
3.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 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
6.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7.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 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保护(核心)区域。
四、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 要点总结
黄冈市城区
2026年1月5日
沿江路至鄂黄高速围合区域
黄冈市公安局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