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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安局关于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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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依照《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黄政规[201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范围的通告》(黄政发[2020]1号)等相关精神,黄冈市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至与鄂黄高速公路交汇处,西北沿鄂黄高速公路至与江北公路交汇处,东北沿江北公路、下巴河大桥、长孙堤至与沿江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包含范围内长江外堤至长江干流水岸线)。

二、禁鞭区内禁止行为

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其他禁燃地点

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党政机关所在地;

  2. 文物保护单位;

  3.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 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

  6.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7.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 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保护(核心)区域。

四、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 要点总结

📍 地区
黄冈市城区
📅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5日
🎯 禁燃范围
沿江路至鄂黄高速围合区域
⚖️ 执法部门
黄冈市公安局
来源:黄冈市公安局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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