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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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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2017年10月31日,新宁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执行落实《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议》的工作汇报,会议认为,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发展所需,安全之要,群众所盼,大势所趋,也是优化生态环境,创文创卫建设美丽新宁迫切需要。工作重要,意义深远,必须长期实行,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目前禁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落实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禁爆决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要重新完善禁爆通告,规定禁爆范围、时间、处罚标准。2017年11月8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炮通告(新政通字第23号),自2018年1月1日施行,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好评,禁炮工作深入人心。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2018年1月1日施行的《通告》(新政通字第23号)目前已处于失效状态,随着近年来城区面积的扩大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来的禁炮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新形势要求,亟需修改重新完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县城区城乡规划和人口分布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司法、市监、公安、环保、应急会签,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新的《通告(草案)》,已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5.《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6.《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新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执行落实<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议>的审议意见》(新人常发〔2017〕14号)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七条,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聚焦"去连带、强精准",删除"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罚款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和燃放地所属单位每次处罚5000元。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治丧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停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和"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台做公开检讨",修改完善后处罚更聚焦于违规燃放的直接行为人,不再牵连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这既符合"谁违规,谁担责"的基本执法原则,也能减少单位因他人违规而被处罚的不合理情况,降低实际管控工作的矛盾。

(二)明确禁放范围:结合当前我县城区城乡规划和人口分布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定以下区域为禁炮区:北至裕文职业学校,沿洞新高速引线东至污水处理厂,沿扶夷江而上直至下马石,沿崀山大道至牛仔冲、美大京府、新一中校区,沿华轩北路到洞新高速沿线与华轩北路交叉口。另崀山大道主干道全线及观瀑桥、湘水桥、白公渡桥桥面,江南路全线及夫夷江湿地公园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明确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从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通告(草案)》规定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分不同违规情形规定相应的处罚,不再"一刀切"实施顶格经济罚,避免过度处罚可能引发群众抵触。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形成全民监督格局。

四、《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通告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期为5年,提升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

📌 要点总结

📍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 有效期
5年(自发布之日起)
🎯 禁放范围
城区规划区域及重点路段、桥梁、湿地公园
⚖️ 执法原则
"谁违规,谁担责",取消连带处罚
来源: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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