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东至陈康伯路
📍 南至峰福线
📍 西至外环路
📍 北至信江河北岸
二、禁放场所
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 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 书院大桥、凤来大桥、九狮大桥、信江大桥、浮桥等交通枢纽区域
三、责任分工
禁放区范围内乡镇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四、经营者责任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焰火活动许可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六、违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社会监督
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
📞 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公安机关)
📌 小结
• 铅山县划定县城核心区为禁放区(东至陈康伯路、南至峰福线、西至外环路、北至信江河北岸)
• 7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站、学校、医院等
• 违规举办焰火活动,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5万元
• 公众举报电话:12345、110
来源:铅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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